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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 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07-11       作者:中陽期貨      點擊數:

      股票代碼:601233????股票簡稱:桐昆股份????公告編號:2023-05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63號)(以下簡稱“《警示函》”),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內容

      “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士良、許金祥、周軍、費妙奇: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業績預減公告》,預計2022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0,000萬元至42,000萬元。2023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30,209,410.96元。業績預告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更正不及時。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陳士良、時任總裁許金祥、時任董事會秘書周軍、財務總監費妙奇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相關說明

      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視,將嚴格按照浙江證監局的要求積極整改,盡快提交書面報告,并將以此為鑒,認真吸取教訓,持續加強對《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學習,認真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完善內部控制,進一步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公司規范運作意識,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本次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桐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7月11日

     

     

    免責聲明: 本公司提供的資訊來自公開的資料,本公司僅作引用,并不對這些資訊的準確性、有效性、及時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證,及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并不構成任何建議或意見,均不能作為 閣下進行投資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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